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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规定给我爸发放反光背心和锥形桶,致使他在扫马路时,不慎被撞身亡。单位却说他们没有责任。”11月2日,死者环卫工人杨安德的儿子杨军含着泪说,“我们与公司协商了10多次,至今没有结果,我们真不知道怎么办?”
环卫工人被撞身亡
杨安德系成都某环卫服务公司的一位职工,去年8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今年2月16日早晨,杨长虎驾驶货车沿交大路出三环路方向向二环路行驶。6时20分许,杨长虎车行至万贯机电城4号门前撞上了在此路段作业的环卫工人杨安德,造成杨安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经交警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由杨长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安德承担次要责任。
30%的责任谁来承担?
事后, 因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杨安德的家人将肇事者杨长虎告上了法庭,**终法院判定:根据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法院认定杨长虎承担70%的责任,杨安德承担30%的责任。
那么杨安德承担的这30%的责任,究竟该死者负责,还是由死者生前所在的环卫公司负责呢?死者的家人一行10人来到某环卫公司讨说法,公司拒绝承担责任。捧着父亲照片的杨军激动地说,“此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42.6万多元,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了我们17万元,法院还判定杨长虎赔付9.2万多元,但由于他要坐一年零六个月的牢,加之没有赔偿能力。”“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上说,事故现场未发现反光背心和锥形桶。经调查得知,公司从未按规定发放反光背心和锥形桶,自然这30%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死者女儿杨建英说。
某环卫公司则认为,单位发了反光背心和锥形桶,是死者没有按规定操作,故不愿意赔偿相关费用。某环卫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同意以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5000-1万元的资助。“如果死者家属不愿意,希望他们走法律程序,如果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这30%的职责,公司该赔多少都会同意的!”该负责人说。
11月2日上午10时,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赶到现场,**终,在合江亭街道办事处帮助下,劳资双方同意由司法所出面协调处理。
不承担责任须有举证
带着杨军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全丁,他认为,因死者与环卫公司签了雇佣合同,应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死者家属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这30%的责任。“用人单位须举证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系死者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为。否则,这30%的责任应由单位承担。”顾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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