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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电动车低碳环保,小轿车高碳污染环境,可这开车不注意安全,比环境污染还可怕,这不,肇事车主舒城的朱女士在2010年2月20日16时50分驾驶小型轿车,因未确保安全车速,撞倒骑电动车余某,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余某被及时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检诊断为:右锁骨骨折。2011年4月22日,经鉴定为10级伤残。经事故认定,被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余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朱某支付原告人民币12000元。原、被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同年8月原告余某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计56535元。 朱某对此无异议,只要求原告在获得赔偿后返还自己垫付的12000元。保险公司愿意对原告合理合法部分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被告朱某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某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2039.85元,残疾赔偿金10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7407.04元,交通费700元,合计35716.8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仁仓医药费1361元,营养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计2441元的70%,即1708.7元;总计37425.59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800元的70%,即560元;原告余某从所得的赔偿款中返还被告朱某垫付的人民币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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